生态环境部明确聚氨酯行业氟利昂违法使用认定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聚氨酯行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违法行为认定。
《意见》明确,关于组合聚醚中检测出CFC-11的有关认定方面,实践中,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属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使用行为。经检测,生产出的组合聚醚中CFC-11含量在0.1%(质量分数)及以上的,可以认为组合聚醚生产单位已经构成利用CFC-11生产组合聚醚的行为。
关于聚氨酯泡沫制品中检测出CFC-11的有关认定方面,《意见》提出,实践中,直接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