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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文明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2020年3期 发行日期:2020-02-02

生态环境部发文明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
    一是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明确管理要求。项目实施后流域水环境质量非但不能恶化甚至要有所改善,因此分情形提出区域替代要求,对于建设项目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超标的,要实施总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减替代,进一步削减控制单元或断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所在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总磷达标的,也要落实区域削减,总磷排放实施等量或以上削减替代。
    二是替代量来源应切实发挥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规定替代量应来源于项目同一水环境控制单元或断面上游拟实施关停、升级改造的工业企业,不得来源于农业源、城乡污水处理厂或已列入流域环境质量改善计划的工业企业,同时相应的减排措施还要确保在项目投产前完成。
    三是强化了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核实区域削减源,审批文件中对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要提出明确要求。在项目建成、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变更,对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出让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按削减后要求核发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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