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将于4月施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发布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以下简称标准),代替GBZ 2.1—2007,该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GBZ 2.1—2007同时废止。
主要的技术性修改包括:增加6项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职业接触、不良健康效应、临界不良健康效应、峰接触浓度、接触水平、职业接触限值比值与混合接触比值、行动水平、生物监测、生物接触限值共9个与职业接触限值相关的概念或定义;删除原标准中的工作场所、工作地点、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及空气动力学直径5个概念和术语;引进峰接触浓度概念并替代超限倍数;汇总增加了近年来年研制、修订的28种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调整8种化学物质的中文或英文名称、8种物质的CAS号,增加2种物质的CAS号;增加16种物质的致敏标识、4种物质的皮肤标识和14种物质的致癌标识,调整7种物质的致癌标识;将一氧化氮接触限值并入二氧化氮的接触限值;明确列出制定职业接触限值时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增加了生物监测指标和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汇总15项已发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标准、增加了近年来审定通过的13项职业接触生物限值;进一步完善了监测检测方法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原则、职业接触等级分类控制等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