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继续征收进口丙酮反倾销税
6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税则号29141100)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继续征收进口丙酮反倾销税
6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3号公告暨关于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税则号29141100)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