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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修订出台
2021年3期 发行日期:2021-02-0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修订出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1月26日公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同时,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目录》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和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又照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

    此次修订重点体现四个方向: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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