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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期 发行日期:2021-05-07

工信部发布《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月15日,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

    征求意见表示,化工园区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认定。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化工园区应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实现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的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化工园区应具备危险废物100%收集的能力,并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化工园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原材料及产品运输风险评价等工作。

    化工园区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鼓励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化工园区应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要求的体系、预案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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