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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部分成品油征进口消费税
2021年11期 发行日期:2021-06-01

我国将对部分成品油征进口消费税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称,自今年6月12日起,对部分成品油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公告主要涉及三种成品油。一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烃”。二是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主要包括“轻循环油”。三是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主要包括“稀释沥青”。据悉,混合芳烃、轻循环油和稀释沥青通常含有较多芳烃或沥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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