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10月12日消息,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聚酰胺-6,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9年第7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