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全面实施
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导致第三者生命、身体遭受侵害;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直接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等,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环境污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存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利益等行为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