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告《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
10月19日,工信部公告《合成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将于今年10月31日起施行。《规范条件》包括质量、技术和装备,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8个部分24条具体内容,旨在引导合成氨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在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开展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同时强调企业不应使用高硫石油焦作为合成氨生产原料,单位产品合成氨生产原料、能源和水消耗应符合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对标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加强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此外,《规范条件》还要求合成氨企业制定碳减排方案,以煤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4.2吨;以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的企业,单位合成氨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1.8吨。
针对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规范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合成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合成氨企业应依法申请和取得排污许可证,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