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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延续美产正丙醇反补贴税
2026-11-06 14:42:20

商务部11月5日发布2026年第55号公告,公布原产于美国进口正丙醇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继续对该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有效期5年。

公告显示,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7号公告,自当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税率区间34.2%—37.7%,实施期5年。

本次征税产品范围与2020年第47号公告保持一致,产品为正丙醇(又称1 -丙醇,简称NPA,税则号29051210),属于基础有机化工原料。

该产品可制备醋酸正丙酯,用于食品包装油墨溶剂、锂电池电解液组分;同时是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丙磺舒等医药产品的关键起始原料,还广泛用于涂料、胶黏剂、化妆品、香料、清洗剂、增塑剂等领域。

税率方面,陶氏化学公司适用税率37.7%,OQ化学公司适用税率34.2%,其他美国企业税率37.7%。

征税方式为从价计征,反补贴税税额以海关计税价格核算;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基础包含货价、关税及反补贴税。

公告同时明确,相关利害关系方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公告自2026年11月6日起执行。

来源:Chem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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