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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邦回应EPA关于全氟辛酸铵汇报程序的指摘
2004年33期 发行日期:2005-09-05
再次强调安全遵守了相关法律 将继续支持EPA的研究进程
杜邦回应EPA关于全氟辛酸铵汇报程序的指摘
    8月12日,杜邦公司再次强调已经详尽并及时快速地向美国国
家环境保护署(EPA)提交了所有关于全氟辛酸铵(PFOA)的资料信
息。
  杜邦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总监马伯乐(Stacey J. Mobley)说:“我
们公司已经并将继续如实地向EPA提供有关法律监管明文要求的以及
之外的资料信息,同时配合EPA为加深对PFOA的了解所进行的努力”。
  杜邦公司重申完全支持EPA于2003年4月开始的对PFOA进行的
评估工作。杜邦公司认识到针对PFOA的残存留周期长问题还存在担
心疑虑,已经开发出并在位于北卡罗莱纳州的Fayetteville工厂实施
了最先进的制造技术、在西弗吉尼亚州的Parkersburg工厂采用了最
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将PFOA的排放减少了99%。目前正广泛地向全
球其他厂商和公司广泛分享减少排放技术,以减少全球的PFOA排放
量。
  杜邦公司将针对解决与EPA就汇报程序问题的分歧争端,杜邦公
司认为自己遵守了《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和《资源保护和修复
法》(RCRA)中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规定。
  杜邦公司今天对EPA指摘摘中的3个具体事项做作出如下回应:
  事项一 EPA认为,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1981年的一份有
关血样监检测的数据点应该提交给EPA。杜邦公司认为,该单一数据
点虽然表明检测到全氟辛酸铵(PFOA),但并不能显示全氟辛酸铵与对
人体健康的有任何风险相联系危害,而且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中
关于“实质性风险”的定义,也没有达到《有毒物质控制法》中关于
“实质性在风险危险”所定义的必须汇报的程度。
  马伯乐说:“科学研数据证表明,在这个单一数据点上发现的可
检测含量的全氟辛酸铵(PFOA)的含量对人体健康无害,在没有形成
实质性风在危险的情况前提下,不需要汇报这一个资料信息”。
  事项二 EPA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杜邦公司有义务在发现水样
数据中浓度超过公司自己内部对于水所规定的社区水源标准时进行汇
报。杜邦公司认为,公司在1992年制定该内部标准时,EPA还没有
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杜邦公司内部标准并不是为了衡量风险而制定
的,也不是为了衡量指标对人体的危害,而是公司自己对其生产工艺
和环境控制所做的决定的指导原则引。
  事项三 EPA指摘杜邦公司没有根据《资源保护和修复法》的规
定,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供毒理学资料信息。杜邦公司认为这些
有争议的资料信息不属于毒理学研究范畴,杜邦完全遵守了EPA的要
求。
  马伯乐指出:“我们向EPA提交了22份毒理学研究报告,包括急
性、慢性、发育、基因和水毒理研究。我们完全、准确地按照EPA的
要求提交了所有的相关资料信息。2003年4月,EPA指出‘不认为有
任何理由停止使用PFOA相关的消费品和工业品’。杜邦公司完全同意
EPA的这一观点,并且仍然坚信PFOA是安全的。我们已经并将会继
续安全地使用PFOA。杜邦希望能够解决EPA指摘中所提到的问题,
并将继续支持EPA对该化合物进行研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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