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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新规颁布
2012年47期 发行日期:2012-12-11
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新规颁布
  本刊讯 11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正式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新、改、扩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化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经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化品装置要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要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要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等。
  《办法》还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化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责令停产整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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