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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调整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2013年11期 发行日期:2013-03-25
四部门调整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
  本刊讯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简称使用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
  此外,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通知《明确》,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理)
  编辑点评:2008年12月我国开始实施燃油消费税。为杜绝有些石油炼化企业将本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从更深层次讲,新政策是为了促使生产型企业向产品深加工方向转型,有利于促进整体产业的提升。
  按新政策,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和油化工原料的产品皆纳入征收范围,客观来看,对芳构化企业冲击比较大。但新政策暂未明确其他液体产品具体名单,如裂解碳五、裂解碳九、轻裂解焦油等是否也在此次征缴范围内。新政策一出,企业反应激烈,并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该退税政策是对47号文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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