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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季度我国石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2014年32期 发行日期:2014-08-22
作者:zhoukan2012

 

二季度我国石化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 国研网行业研究部 刘晓英范永丽
  今年2季度,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继续对我国石化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在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关于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种所有制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在体制改革和价格管理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稳步推进石油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发改委继续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确保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对外贸易方面,商务部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间接保护国内化工产品市场。
 
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
  近年来,面对我国能源结构“富煤、贫油、少气”特征,我国加大力度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增强天然气供应能力,加大天然气管输能力。
  1.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
  4月23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国将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增加天然气供应,2020 年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4000 亿立方米,力争达到4200 亿立方米;继续支持推进“煤改气”工程,到2020 年累计要满足“煤改气”工程用气需求1120 亿立方米。
  总体来看,随着国产气产量的不断攀升,进口天然气的到来,以及非常规气的贡献,发改委在《意见》中提出的2020年供给目标实现的可能性较大,届时供需格局有望趋于平衡。研究制定天然气管网和LNG接收、存储设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有助于形成多气源供给格局,利好下游分销商。抓紧落实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方案,有利于增加天然气的供应,满足消费需求,达到天然气供需平衡;与此同时,非居民存量气价将在2014年进一步向增量气水平靠拢,提价将促使下游燃气公司分化加剧。
  2.鼓励各种所有制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
  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意见》提出,承担天然气调峰和应急储备义务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可以单独或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各级政府要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在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
  同时,各地要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创新债券融资品种,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
  《意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强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紧迫感,积极推进储气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给,满足快速增长的天然气需求。
 
体制改革及价格管理政策
  1、国家发改委继续适时调整成品油价格
  受乌克兰、伊拉克等地缘政治风险因素,上半年WTI原油价格在91.66~107.26美元/桶区间波动,基本保持持续向上的态势,传递到国内市场,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经历4次下调、4次上调、4次搁浅。其中,2月22日开始的乌克兰危机和6月5日开始的伊拉克危机,直接拉动了国内成品油价格大幅上调的窗口。2月27日,发改委分别上调国内汽油、柴油205元/吨、200元/吨; 6月24日,分别上调国内汽油、柴油165元/吨、160元/吨。
  自2013年我国实行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以来,油荒现象得到明显改善,国内外油价联动效果较好,最明显的变化是,油价调整由过去的“大步慢走”逐步转变为“小步快跑”。然而,由于新机制定价调整主要依赖于国际原油价格变化,反映的是全球原油市场的供需变化,与国内成品油市场供需情况并不完全相符。2014年以来,受我国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平稳增长等宏观环境影响,国内成品油供给平稳增长,市场购销相对清淡,地缘政治因素推高国际原油价格,国内成品油跟随调价,致使成品油上调价格与相对弱市需求出现背离。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国内成品油表观消费量1.3亿吨,同比增长3%;国内生产成品油1.4亿吨,同比增长4.8%,高于需求增速1.8个百分点;成品油产需差为978万吨,较上年同期扩大262万吨。在价格改革纵深推进下,预计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将是未来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方向。
  2、石油流通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结合淘汰落后产能,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正着手调整相关原油进口政策,国内原油进口大门似乎有逐渐敞开之势。事实上,据消息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地炼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审批细则已讨论完毕,近日有望出炉。细则方案仍然基于引导地炼行业的“质量、环保、优化”方向,但将会给出更为落地实际的衡量指标。据透露,核心的衡量条件可能包括:对200万吨以下的单体常减压装置进行整改计划,仅生产符合国家现行油品品质的产品,以及合理计划进口原油配额的申请数量等。这是针对能源垄断放开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地炼获得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审批标志着油改将迈出重要的一步。
  当前,民营炼油企业的油源主要依靠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批发、代购项目。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21家企业有原油进口资质,而其中多数还是“三桶油”旗下的子公司,参与的民企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进口原油使用权开放,对打破现有市场格局,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随着民营企业的介入,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原油价格变化会更加接近国内市场需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一味被动接受国际价格变动的局面。另一方面,放开原油进口使用权有利于进口渠道多元化,这将对我国能源安全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对外贸易政策
  2014年2季度,国内经济持续中低速发展态势,化工行业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的局面短期内仍难以缓解;从国外来看,虽然外需有所回暖,但各国频频加大反倾销的举措同样不容忽视,国内化工企业仍然生存艰难。在此形势下,商务部继续对3种进口化工产品展开不同程度的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化工企业发展。
  (1)对进口丙酮做出期终复审裁定
  6月6日,历经一年的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期终复审裁定。商务部表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因此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按照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和2010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对进口四氯乙烯做出反倾销终裁
  商务部继2014年2月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做出反倾销初裁决定后,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并于5月30日对进口于上述地区的四氯乙烯做出反倾销终裁,终裁表示,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决定自5月31日起,征收国外相关公司的反倾销税。可以看出,商务部的仲裁决定相比于初裁决定,反倾销措施由征收保证金变更为征收反倾销税,进一步加大了对进口四氯乙烯的反倾销力度,对国内相关企业而言,将在保护国内相关企业运营发展、抵制外来企业恶性竞争方面功不可没。
  (3)对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做出反倾销初裁
  继2013年8月22日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之后,2014年4月29日商务部做出对此类产品的反倾销初裁。商务部表示,此类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在此影响下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14年4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总的说来,2季度一系列反倾销政策继续以扶持国内产业发展为主,然而仍然需要强调与重申的是,国内企业要真正发展壮大,还必须从自身出发,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实现转型升级,才是改善对外贸易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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