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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规定商品煤质量 严控空气污染源
2014年36期 发行日期:2014-09-19
作者:zhoukan2012

六部委规定商品煤质量 严控空气污染源
  本刊讯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六部委共同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品煤质量新规对流通煤炭的要求提高,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办法》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上述这些成分都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千米)的商品煤还应满足: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其他煤种发热量至少为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
  按照《办法》规定,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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