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放开27条外商经营限制
盐、石油等允许独资
本刊讯 为适应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9月28日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从法规层面上落实开放措施。调整的内容主要是配合今年7月1日上海自贸区新增的31条扩大开放措施,内容涉及国际海运、盐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采矿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参与相关行业,或者放开对投资方、投资比例的限制。
此次调整的上海自贸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27条,其中,调整后允许外商独资运营的领域有19个,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的领域有2个,并在6个领域取消对外商的限制。部分措施调整实施情况如下: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等。
据初步统计,上海自贸区目前已有283个项目落户,共新设企业12266家,其中外资企业1677家,占13.7%,而一年来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相比去年增加了10倍。(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