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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季度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2015年9期 发行日期:2015-03-13
作者:zhoukan2012

 

2014年四季度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 国研网行业研究部 刘晓英范永丽
  2014年四季度,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继续对我国石化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对石化行业进行发展引领,三部门发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推动天然气快速健康发展,工信部发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对控制行业新增产能起到重要作用;价格管理方面,发改委按照国际市场波动继续下调成品油价格,财政部、国税总局对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进行调整以保护行业发展,对成品油的消费税进行两次调整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对外贸易方面,商务部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化工市场。
 
产业发展、调控及准入政策
  1.推出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具体来看,《行动计划》中涉及到石油行业的方面体现在:
  第一,《行动计划》提出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创新驱动四大战略目标,在战略目标中,首次提出系列能源发展的约束性、刚性指标,明确指出到2020年,石油储采比提高到14~15,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重点突破页岩气和煤层气开发,到2020年,页岩气产量力争超过300亿立方米。《行动计划》还首次提出“节源”概念,意在保障能源安全,表明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石油、天然气、煤炭、新能源等不能一味地依靠进口。
  第二,《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能源发展战略的五方面主要任务:增强能源自主保障能力、推进能源消费革命、优化能源结构、拓展能源国际合作、推进能源科技创新。要求稳步提高国内石油产量,大力发展天然气,积极发展能源替代,加强储备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深化国际能源双边多边合作,建立区域性能源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抓好重大科技专项,依托重大工程带动自主创新,加快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行动计划》提出实现能源发展战略的三方面保障措施亦将对石油行业产生利好影响。一是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包括完善现代能源市场体系,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能源法律法规,健全能源监管体系。二是健全和完善能源政策,包括完善能源税费政策,完善能源投资和产业政策,完善能源消费政策。三是做好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可以看出,《行动计划》为“十三五”规划开发设定大方向,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方略和行动纲领,对推动石油行业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2.政策助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2014年10月2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住建部联合印发了特级文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评选原则,项目的实施、验收、后评估,和示范项目的激励政策都做了具体规定,被视作《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
  《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交给地方更多自主权。发改委、能源局会同住建部指导全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发展规划、项目规模、评选申报、监督检查,并制定鼓励政策和标准规范等工作。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则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制订本省示范项目发展规划、项目规模、评选申报、监督检查,并制定鼓励政策和标准规范等一系列工作。二是鼓励探索特许经营。《细则》第十九到第二十条规定了简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并网审核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并鼓励企业探索通过电网直供销售。第二十二条指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区域内的冷、热、电的特许经营,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将剩余的热、冷销售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用户,并享受优惠政策。
  总体来看,《细则》不仅强调发挥地方政府推动天然气分布式发展的主观能动性,把更多自主权交给了地方,逐步放开市场;还采取新思路鼓励探索特许经营。
  3.《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发布
  工信部12月4日发布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在企业申请立项资质、需要提交材料以及行政审批流程上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通过层层把关,将电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新增产能的政策号召落到实处,将对未来电石行业健康运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在企业资质条件上,《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求电石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并对2007年10月之前、2007年10月至2014年2月和2014年2月后的单台炉容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体制改革及价格管理政策
  1.继续下调成品油价格
  2014年四季度,全球原油供应充裕、市场需求疲软、美元持续升值等因素继续占据主导,推动国际原油价格继续下跌,跌破60美元/吨,创出近年新低。传递到国内市场,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连续五次下调,汽油、柴油分别累计下调1425元/吨、1605元/吨,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75和5500元。
  经过多轮改革,目前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间接接轨。但值得提及的是,我国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在运行中不断暴露出问题,表现为:国内成品油上调价格与相对弱市需求出现背离,国内成品油下调幅度与国内市场实际下滑幅度并不一致,且存在较大差异。这反映出新定价机制依然存在某些不透明,政府的指导价格机制依然滞后于市场水平真正的反应。可以预见,未来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推动成品油市场化改革,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2.加大力度调整行业税收政策
  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政策。201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因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本次资源税的调整虽不会对油企的盈利产生重大影响,但标志着我国三大传统能源行业资源税全面改革已经启动。
  连续两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2014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下发通知,自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此次国家选择油价下行时实施调整成品油消费税,不仅没有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还实现了提税与降价同步,兼顾了宏观调控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与此同时,此举释放出我国要实施更强硬的节能减排信号,以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治理大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方面的调控力度。
 
对外贸易政策
  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的期终复审调查。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9年11月2日起5年。2014年8月29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等代表中国大陆己二酸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因此,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2009年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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