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管理制度收严 经济处罚加重
本刊讯 近日,国家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从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对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三十二条修改 后明确了对有违规行为者,“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由原来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是明确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还新增条款作为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的相应处罚。
《暂行规定》还对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使用许可证管理等进行了修改。对原有的处罚条款均大幅提高了经济处罚力度。经济处罚虽然不是目的,但是确保本质安全的必要手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