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行业
将试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本刊讯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石油化工行业试点包括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和仓储业。
《办法》规定,直接向大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的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据悉,石化行业的VOCs排放源分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燃烧烟气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采样过程排放,火炬排放,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事故排放等12类源项。(化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