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商务部明确原油加工企业进口资格要求
2015年28期 发行日期:2015-07-24
作者:zhoukan2012
fiogf49gjkf0d

商务部明确原油加工企业进口资格要求
  本刊讯  为拓宽原油进口渠道,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公平透明、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经营体制,商务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原油加工企业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内民企呼唤已久的原油进口权放开终于迎来关键性的突破。
  此举意味着民企进口原油的大门进一步敞开,将优先惠及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对在海外拥有油气资源的企业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根据通知,申请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需具备9项条件。其中包括拥有1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不含)的常减压装置;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