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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健康发展需科学引导
2017年3期 发行日期:2017-01-24
作者:zhoukan2012

  随着我国农业集约化、工业化、城市化和交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品和工业污染物大量进入环境,导致区域性土壤地力下降、酸化、污染等问题十分突出。作为消除土壤环境污染、恢复土壤健康、重建生态系统过程中不可或缺又无法替代的生力军,土壤调理剂在污染农田修复、安全农产品生产和可持续的农田生态系统构建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虽然近几年,国内土壤调理剂不断推出新产品,但市场推广方法不当、农户认识不足、市场竞争秩序混乱等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未来应严格登记管理,重视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原料和工艺控制。
改良土壤势在必行
  由于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土壤理化性质变劣,结构遭到严重破坏,有机质显著下降,土壤酸化、盐碱化等严重,致使全国耕地70%以上已成为低产土壤,水、肥、汽、热失调,土壤团粒结构破坏,保水保肥能力下降。这些问题多与忽视碳营养、土壤的肥力阴阳失衡有关。
  “碳是土壤调理剂的重要材料之一,也是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位于各种大量元素之首。”河北师范大学农业项目组教授盛建维说,土壤板结的本质是土壤微生物生存障碍和生物多样性缺失,而这种微生物“式微症”的原因是土壤碳氮比太低,微生物繁殖所需的能源——碳匮乏。矿物质营养离子具有强烈的趋有机碳营养性,所以在有机质含量丰富的土地,生产等量的农作物所用的化肥比板结土地要少得多。而植物根部衰弱,土壤结构不良,都导致化肥利用率低,而这些现象正是缺乏有效碳造成的,所以土壤修复与肥料类产品的开发要重视碳营养。
  我国土壤调理剂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迅速发展于21世纪。目前农业部登记的土壤调理剂产品材料来源分三类:一类是以味精发酵尾液、餐厨废弃物等为原料的有机土壤调理剂;另一类是以牡蛎壳、麦饭石、钾长石、白云石、硅藻土、菱镁矿、磷矿等为原料的矿物源土壤调理剂;第三类是以聚酯为原料的农林保水剂。
  2000年以后,国内一些具有发展眼光的企业自主研发的土壤调理剂产品慢慢萌芽,近几年来更是不断推出新原料、新工艺、新产品,产业发展活跃。目前,矿物源、有机源和化学源3种土壤调理剂在2013年产能只有101万吨,到2015年已达274万吨,不到两年时间内增长近两倍,但仍然满足不了每年大约3000万吨的需求量。  
产业发展不平衡
  土壤调理剂发展空间看似巨大,但中国农业科技下乡专家团植物营养专家组组长吴玉光表示,产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不容忽视。如天然改良剂改良效果有限,且有持续期短或储量的限制等问题;人工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的高成本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限制了其广泛应用;单一土壤改良剂存在改良效果不全面或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等不足之处。又如,目前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尽管有各种类型的土壤调理剂,但还没有真正活化根层、疏松根层土壤、打破根层土壤板结,改善根层土壤生长环境,自动协调土壤根层的水、肥、气、热,增加土壤的团粒结构,清洁、淋洗掉对土壤的污染物质和不利土壤健康的物质,为根系的生长创造一个良好健康的环境,大幅度促进根系增加的一种物质或技术。土壤改良、修复事业需要一个相对漫长的周期,而长期的投入将增加农户的种植成本,特别是遇到农产品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农户很难消化土壤调理、改良成本,最终影响到农户的积极性。
  目前市场上的土壤调理剂鱼龙混杂,各种产品充斥市场,既有原装进口、经过有机认证的高端土壤调理剂,也有廉价如生石灰、生产水泥的下脚料制成的所谓酸性土壤调理剂,还有玉米氨基酸以发酵尾液为代表的酸性土壤调理剂,更有各种打着高科技旗号的生物型土壤调理剂等等,不一而足。上海化工研究院化肥所副所长陈明良认为,一些土壤调理剂在宣传上炒作概念、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市场上对土壤调理剂认知还处于模糊阶段;污染物潜在风险较大,产品存在带来二次污染的可能;产品技术水平不高、工艺质量不稳定,推广水平有待提高。另外,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土壤调理剂的作用效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致使对土壤调理剂产品的发展产生了掣肘作用,也导致行业处于相对混乱阶段。  
科学引导健康发展
  对于申请登记的土壤调理剂产品,国家有严格要求。土壤调理剂产品须经农业部登记,前期试验应至少进行2年,且每种土壤(类型)或区域中应进行不少于2种作物的效果验证试验。如果企业想生产土壤调理剂产品,除了要有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还必须具有工艺创新能力和加工技术条件,且能保证原料持续稳定供给,安全高效利用原产地资源(包括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资源),严禁防止废弃物再次排放造成二次污染。
  农业部十分重视对土壤调理剂的管理,引导土壤调理剂科学使用和健康发展。一是严格登记管理,二是重视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三是强化原料和工艺控制。“总体看,我们要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强化源头控制;二是强化企业责任,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相关方法标准应首先由企业研究提出,不成熟的产品不能登记,更不能投产使用;三是强化跟踪评价和市场监管。” 国家农业部种植业司副司长何才文说。
  陈明良也认为,土壤调理剂要实现健康发展,就需强化源头控制,规定重金属、有害物质含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不得选择可能污染农田的原料作土壤调理剂产品,最好能建立禁止使用的原料目录,切断潜在污染源。与此同时,在使用时应以发现土壤出现问题进行使用为原则。当土壤有酸害、碱害、盐害、药害、肥害或土壤内部物质不协调的生产症状出现时,就可以使用土壤调理剂。使用中一定要注意使用的时间、用量及使用方法,强化跟踪评价,效果和危害需进行长期定量化监测。
  土壤调理剂也并非所有土地或环境上都能随意使用。“针对性强的区域土壤调理剂将是未来土壤调理剂的研发重点。”国家钙镁磷复合肥技术研究推广中心、郑州大学磷肥与复肥研究所教授张保林说。另外,遵守无害有效就近施用的原则,将工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生产土壤调理剂的原料是趋势,多功能的复合土壤调理剂也将成未来的发展趋势。
  土壤调理剂不能代替肥料的作用,矿物质土壤调理剂必须与当地常规用肥共同使用,最佳配合施用方案则需要根据当地土壤的质地、盐分、水肥条件及经济效益等因素,通过田间试验来确定。对肥料生产企业来说,肥料与土壤调理剂如何结合推广使用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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