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石油和化工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 国研网行业研究部
排污面临更大压力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2016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的首个规范性文件。
今年3月,在《方案》和《规定》的推动下,国内首批排污许可证落地。企业在领证后发生了由过去被动接受监管至主动持证守法的角色转变,其污染物排放须严格按照副本要求执行,并保存好“产污、治污、排污”的全流程数据链。环保部门则负责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
4月,环保部督查组在京津冀及周边18个城市继续暗查夜访,对县一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查发现,不少地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限停产企业名单仍需进一步细化调整,还有一些企业顶风作案超标排污,甚至造假数据企图蒙骗过关。根据《方案》“一对一”的管控要求,未来企业在污染物排放上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尤其是对造假者将严惩不贷。
安全生产强调政府监管
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到2020年,安全生产理论体系更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更加严密,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事故总量显著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在危化品方面,《规划》提出到2020年现有位于城镇内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完成大型城市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搬迁;推进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风险容量,推动实现区域安全管理一体化;强化高风险工艺、高危物质、重大危险源管控。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设计、建设、试生产和运行监管等。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重点部位集中在化学品仓储区、城区内化学品输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剧毒设施;大型石化、煤化等生产装置;国家重要油气储运设施等重大危险源。重点环节主要关注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设备置换、开停车、试生产、变更管理等。
《规划》提出的危化品搬迁工程将对提升我国危化品生产、储运、使用全链条的本质安全水平发挥关键性作用。近年来,各地陆续推进人口密集区的危化品搬迁工作,但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种阻力。此次《规划》出台,从重点集中部位和重点环节等角度细化了危化品搬迁工程,各地也根据自身产业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地方危化品搬迁工作相关文件,推动本地危化品企业提升质量。各地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举措见表1。
另外,此次《规划》中的七大任务中首要任务即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主体。不同以往的是,除再次强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外,更加重视政府的监管责任,提出要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两方面任务,对政府监管有了更加严格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要求。这对于危化品企业而言,释放了一个明显的信号,今后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势必更加严格。
危化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将建
2月16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国上下一体、协同运作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体制、统一协调的追溯标准体系和追溯信息服务体系;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基本形成,部门、地区和行业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和通查通识;重要产品生产管理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显著提高;追溯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追溯应急管理能力显著提高,追溯体系对群众安全消费、企业精准营销、行业管理优化、供应链安全保障及政府监测监管的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从根本意义上来讲,追溯就是一套信息化系统,而危化品的追溯主要体现在物流上。当前,危化品物流行业监管存在监管属地与运输网络化之间的矛盾、有限监管力量与数量庞大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监管人员专业性较低、监管链条存在较多空白等问题,均是未来危化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预见,未来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联网监管、精准监管、专业监管和协同监管的格局将逐渐形成,为实现危化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础。电子运单将成为企业的“标配”,包括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在内的一批新手段将大力推动应用,分类监管将成为行业发展新趋势。
农药管理面临深刻调整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的关注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是“餐桌上的安全”屡屡被提及。我国对食品安全更是追溯到源头进行把控,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农药行业连年遇冷,但农药管理工作仍在不断推进。2月8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农药行业发展和农药管理工作即将面临深刻调整,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修订草案》最大的突破是调整了农药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改变了农药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表明国家对农药行业的管理将更加明确,同时也会更加严格,进一步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以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
从后期《修订草案》操作来看,由于生物农药价格贵、效果不高,而价格便宜、效果明显的农药往往具有剧毒性,为《修订草案》的执行带来较大困扰,这就需要社会力量和第三方监管的进入共同解决。同时,农业部正抓紧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配套规章草案,细化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