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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限塑令将于12月施行
2020年4期 发行日期:2020-02-16

海南省限塑令将于12月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近日公布《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还指出,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体系,按照规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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