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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2020年11期 发行日期:2020-05-29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近日,工信部2020年第21号公告发布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将原轮胎翻新、废轮胎综合利用两个行业准入条件合并为一个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与原准入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变化内容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生产规模、工艺及装备、环保及安全、管理要求等方面。
    一是明确规范条件适用范围:
    将准入条件改为规范条件,突出引导性、示范性作用,明确企业适用范围是建成企业。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规范条件合二为一,体现行业整体性;
    二是删除企业经营规模要求:
    对产能规模不作量化要求,鼓励企业将产能设计、基础投资等与废旧轮胎可回收量、资源特点相适应,引导行业从重视规模转变为更加注重内涵高质量发展;
    三是提高技术工艺及装备要求:
    针对轮胎翻新、再生橡胶、热裂解等不同领域,结合产业技术发展现状,细化技术和装备要求,提出了保障产品质量所必备的生产装备和检测设备要求,推动智能化发展;
    四是强化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
    增加环保排放标准、排污许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等要求,补充了轮胎翻新和废轮胎加工处理的能耗及材料回收处置要求,加严热裂解能耗指标、明确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相关领域管理体系认证;
    五是完善管理要求:
    调整了企业申报条件及时间,增加了企业实施自查并建立年度报告机制等要求,细化了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变更的管理流程,突出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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