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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修订固废污染防治条例:新能源车企应建电池回收渠道
2024年10期 发行日期:2024-05-17

江苏拟修订固废污染防治条例:新能源车企应建电池回收渠道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对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长三角联防联治、各类固废处置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明确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产品、副产品、固体废物进行识别。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非法处置利用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规定可以采取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对举报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等。

  针对固废跨省转运问题,《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的区域合作。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在转移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严格控制固体废物转入本省。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决定接受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还明确,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应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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