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未来五年生物柴油产业政策框架构想
2017年18期 发行日期:2017-09-15
作者:zhoukan2012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正和生物柴油实验室主任   冀星

    未来五年,生物柴油产业面临油气体制改革、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盈利能力提高、国六乃至更高油品标准出台与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等宏观环境,对此需要未雨绸缪,及早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入手,考虑产业的政策框架。
  
消除原料监管真空地带
  
    从原料方面看,地沟油等废弃油脂回流餐桌以及利用废弃油脂做饲料油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安全,目前从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职责定位来看,尚没有明确是哪个部委在负责监管废弃油脂冲击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及时明确有关部委的职责定位,确保有关部委的专门部门对此负责,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在隔油池垃圾以及餐厨垃圾回收地沟油、泔水油等废弃油脂方面,国家发改委自2010年启动试点工作以来,已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确定了五批共计100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但由于与生物柴油生产厂家缺乏有效对接,存在废弃油脂不能合理利用的问题。下一步应将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城市与生物柴油生产无缝对接,将废弃油脂规范引导入生物柴油行业作为获批示范城市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则不批准成为餐厨垃圾示范城市。  
    含油野生树木种子作为生物柴油原料的另一个来源,在“十五”末期到“十三五”期间国家和地方林业部门以及有关公司建立了多个成规模的野生含油树木种植基地,发展了黄连木、文冠果、麻风树、石栗等多个品种。但是,在林场管理、种子采收、榨油等环节进展缓慢,野生含油树木种子没有能够成为生物柴油现实可用的原料之一。经过十多年的培育,这些林业资源已经可以发挥作用,应积极补齐短板,出台相关促进政策,将野生树木种子资源纳入生物柴油产业,实现生物柴油品种的多元化。
  
建全标准体系
  
    关于生物柴油标准建设方面,现有的《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2015)已经严重滞后。我国已经开发出凝点为-30℃、-40℃、-50℃的生物柴油,生物柴油按照国五柴油标准,根据凝点(包括冷滤点)将油品分为凝点不高于5℃、0℃、-10℃、-20℃、-35℃、-50℃等6个标号,但标准没有及时修改,限制了生物柴油柴油发展。从目前的机构设置看,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生物质燃料标准化委员会分别设立在石化以及粮食系统,生物柴油系统没有标委的机构,申报修订标准困难。同时,不少地方在开展生物柴油的公交车应用试点,在不同的季节、不同的气温条件、利用什么牌号的柴油以及什么凝点的生物柴油,缺乏相应的标准,造成一些城市由于选择生物柴油凝点高,发动机油路出现堵塞,影响示范应用的积极性。需要尽快放开《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GB/T20828-2015)有关生物柴油凝点分级分类标准以及硫含量标准,及时修订B5等标准的有关项目,制定B10、B20以及更高比例生物柴油的标准。
    柴油加氢后,硫含量以及氮含量降低,柴油的润滑性变差,不经过添加剂改善的柴油馏分空白柴油润滑性WS1.4在460~700微米以上,国三、国四、国五柴油标准中的润滑性指标要求校正磨痕直径(60度)不大于460微米。实验表明,在校正磨痕直径(60度)在601~700微米的柴油馏分中,加入2%的生物柴油,磨斑直径可以降到360微米。研究人员发现,在国五柴油中加入生物柴油出现节油效果,这与生物柴油热值比国五柴油略低约5%相矛盾,其实是加入生物柴油后,国五柴油的润滑性能获得了改善,导致油耗下降。润滑性改善导致的节油效果已经超过由于热值较低导致的油耗增加。
    另外,在云贵川藏新等高原地区,由于空气中的氧含量降低,柴油不能完全燃烧,适度添加生物柴油,有效增加油品中的氧含量,改善润滑性、降低排放、提高动力性。我国尚没有适合高原地区的油品标准以及军用油品标准。因此,要及时制定适用于高原地区的柴油标准,包括生物柴油的添加比例、排放标准等,防止普通柴油由于排放较高而污染高原地区的大气。同时,要为高原区域的军用车辆准备合适的油品,以备战事发生,做到未雨绸缪。
  
理顺机构设置
     
    由于没有一个部委的职能处室将生物柴油推广应用作为其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并督导落实,生物柴油的推广成为一项“志愿者”工作。生物柴油推广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缺乏与地方政府、涉油央企沟通的机制与渠道,不能将涉及体制机制等宏观共性问题及时上报国务院。考虑到目前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设有工信部甲醇汽车试点领导小组,可以考虑将生物柴油与甲醇一同推广。在已具备条件的青岛、云南、海南以及污染比较严重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推动建立生物柴油封闭示范区。事实上,相比甲醇,用户更容易接受生物柴油。
    外界对生物柴油质量的诸多误解也有待消除。目前在生物柴油质量检测方面,在广东、新疆等地有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可以检测。石油石化系统内部有两个检测中心,但这两个中心对于民营企业的生物柴油检测缺乏积极性,对于系统外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可程度不高。生物柴油行业内又缺乏自己的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下一步,要在生物柴油系统内部建立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保证生物柴油质量,促进公众对于生物柴油质量的了解,增加石油石化系统对生物柴油质量的信任度,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完善现有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国家生物柴油产业发展规划》对于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着环保形势发展以及油气改革,需要增加量化可考核的指标,包括生物柴油生产及消费总量、在石化柴油中按照何种比例进行添加等。同时需要广泛征求相关石油、石化企业以及生物柴油企业代表意见,保证生物柴油可以适当比例进入石化柴油。 
    关于生物柴油产业的财税政策方面,2015年7月1日前,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先征后退,一些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多年不能退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实行即征即退,退税70%。考虑到生物柴油产业对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作用以及地沟油收集企业没有发票等实际问题,可以考虑恢复执行100%增值税退税原则,改“先征后退”为“即征即退”。
    关于生物柴油批发零售资质与定价问题。《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一条规定,“生物柴油调和企业应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生物柴油调和燃料销售企业应具备成品油批发和/或零售经营资质”;商务部令(2006)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生物柴油属于成品油。但由于目前我国生物柴油企业的规模多在10万吨以下,企业达不到成品油批发的资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条件来看,文件中规定的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仓储等方面的硬性要求,对于以化石资源为主的炼油企业可以达到,但对于生物柴油企业,显然难于达到这些要求,这是生物柴油企业目前销售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生物柴油要进入常规的销售系统,其价格本身就难以确定,而弱小的生物柴油企业在价格谈判方面根本就不是石油巨头的对手。商务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与国家发改委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成品油的定义不一致,这样,生物柴油在进入市场方面极其困难。
    一方面,由于达不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生物柴油企业难以建立自己的销售体系,申请建立加油站得不到批准。另一方面,由于《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中没有提到具体定价规则,生物柴油要进入“三桶油”控制的加油站系统,被压价现象严重。
    对此,可以参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对生物乙醇的定价规则,对生物柴油的定价格进行明确定义。适用于物流园区、公交公司以及厂矿企业的撬装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站是生物柴油进入市场的两个可行的渠道,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需要指出的是,产业政策需要政府部门参与将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府文件,并由政府部门督导落实。在这里政府部门的作用至关重要,没有政府部门的参与,学者的思想只是一种思考,不能成为政府文件;没有政府部门具体的行政行为,这些政策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产业政策分布在政府部门职能的各个方面,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工业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环保部门的标准制定、能源部门的科技进步与装备发展、石油石化、工业与信息化部门的醇醚酯推广、商务部门的成品油管理、财政、税收、林业等;需要这些部门厘清职责分工。生物柴油生产、使用部门要加强与这些政府部门的沟通,政府部门加强对于产业的学习调查研究,相互借鉴,方可形成合力,造就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作者介绍:冀星教授在生物柴油原料开发、合成工艺、发动机与减排全产业链以及产业政策领域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提出隔油池垃圾等胶体物系的整体分离理论并进行了工业实践;开发加酸、减酸与平衡酸生物柴油合成工艺,在全行业推广。制定了生物柴油产业正确的技术、工艺、原料与质量保障路线,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开发低凝点为-30℃与-47℃的生物柴油,保障了生物柴油可以脱离石化柴油体系独立发展;发挥高层智囊作用,在我国发展生物柴油产业的建议得到国务院采纳。
 

当前评论